直色应包装在容器中,以防止成分变化。包装应密封,以便在不破坏密封的情况下不能打开包装。由良好储存,包装和分配实践中发生的普通和常规暴露引起的水分含量的不可避免的变化不被认为是组成的变化。如果包装材料是食品添加剂,则应通过本章第170至189部分的适当规定进行授权。
(a)一般标签要求。所有颜色添加剂应标有足够的信息,以确保其安全使用,并确定是否符合本章及本章第71,73,74,80和81部分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除了该法案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外,颜色添加剂的标签除了适合人体着色的形式外,还应说明:
(1)直颜色的名称或包含颜色添加剂的每种成分的名称(如果它是混合物)。
(2)声明表明使用颜色添加剂的一般限制,例如“仅供食用”; “用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用途”; “仅用于外用药物。”
(3)凡颁布的法规对直接颜色的一般或特定用途施加数量限制,每种单位/体积重量或重量百分比的每种直颜色的量。
(4)稳定性数据要求的失效日期。
(b)具有公差的颜色添加剂的特殊标签。如果对颜色添加剂的一般或特定用途施加公差,则标签还应提供颜色添加剂的使用说明,如果遵循该颜色添加剂,将排除添加的颜色添加剂的含量,颜色添加剂超过公差。
(c)颜色添加剂的特殊标签以及其他限制。如果颜色添加剂的使用受到本部分规定的其他限制的约束,则应通过明显和明显的声明在颜色添加剂的标签上说明此类限制。此类限制声明的示例如下:“不要用于眼睛区域使用的产品”; “不要用于注射着色药物。”
(d)颜色添加剂的特殊标签不能免于认证。不属于认证程序的颜色添加剂还应在标签中包括颜色认证处指定的批号,但家用的任何混合物含有不超过15%的纯色并且在标签上出现不超过3盎司的包装,制造商通过向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出书面通知,使用此代码编号代替批号,制造商已通过批号识别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