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

医疗器械FDA认证

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

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 子部分A【保留】

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 子部分B-特定医疗器械的要求

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 子部分C-管理实践和程序

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 子部分A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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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 子部分B-特定医疗器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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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10隐形眼镜解决方案;无菌。

(a)(1)知情医学意见一致认为,所有提供或打算用于眼科用途的制剂,包括隐形眼镜溶液,均应是无菌的。进一步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制剂声称具有适合眼睛安全使用的纯度和质量。

(2)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结论是,所有这些制剂如果不是无菌的,都会低于其公认的纯度或质量标准,可能不安全。在1964年9月1日发布的政策声明中,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裁定,提供或打算用于非眼部使用的液体制剂可视为联邦食品第501(c)节意义上的掺假,药物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并且,根据该法案第502(j)节的含义,可能被视为贴错标签。根据该规定,该裁定适用于作为医疗器械,即隐形眼镜溶液调节的所有眼科用制剂。根据本章第200.50节的规定,该裁定适用于作为药物监管的眼科制剂。

(3)容器在填充和关闭时应无菌,容器或个别纸箱应密封,以免在不破坏密封的情况下使用内容物。这些解决方案的包装和标签还应符合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12关于防篡改包装要求。

(b)以多剂量容器包装的液体眼科制剂应:

(1)含有一种或多种合适且无害的物质,可抑制微生物的生长;要么

(2)对容器的体积和类型进行包装,并标明其使用时间和必要的警告,以便提供充分的保护,并尽量减少使用过程中因污染造成的伤害危险。

(c)用于眼科用途的眼罩,滴眼钳和其他分配器应是无菌的,如果它们不是无菌的,可被视为低于其公认的纯度或质量标准。这些物品作为医疗器械进行管理,除非与使用它们的药物一起包装,应该包装以保持无菌状态,直到包装打开并在零售包装上或内部贴上标签,以便能够充分的指示和必要的警告,以尽量减少使用过程中污染造成的伤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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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12隐形眼镜溶液和片剂; 防篡改包装。

(a)一般。除非使用隐形眼镜溶液,例如清洁,消毒,润湿,润滑,冲洗,浸泡或储存隐形眼镜和盐片或用于制造任何此类溶液的其他剂型,否则均采用防篡改零售包装,这些产品的恶意掺假有机会对不知情地购买掺假产品的个人以及消费者对场外交易(OTC)保健产品包装安全性的信心丧失风险。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有权制定一项统一的国家标准,用于防止易受恶意掺假的OTC产品的防篡改包装,从而提高OTC的安全性包装和帮助确保其中所含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用于制造此类零售解决方案的隐形眼镜溶液或片剂或其他剂型未包装在防篡改包装中并按照本节标记,根据该法案的第501部分掺假或根据部分贴错标签行为的502,或两者兼而有之。

(b)要求防篡改包装。为零售包装的每个制造商和包装商都规定了作为医疗设备的产品,该产品是用于隐形眼镜的解决方案,例如用于清洁,消毒,润湿,润滑,冲洗,浸泡或存储隐形眼镜或片剂或其他用于制造任何此类溶液的剂型应将产品包装在防篡改包装中,如果该产品在出售时可供公众使用。防篡改包装是具有指示器或进入屏障的包装,如果被破坏或丢失,可合理地预期向消费者提供已发生篡改的可见证据。为了减少篡改后替换防篡改特征的可能性,要求进入的指示器或障碍通过设计或使用识别特征(例如,图案,名称,注册商标,徽标或图片)。就本节而言,术语“与设计不同”是指包装不能与常用材料或通过常用工艺复制。防篡改包装可以包括直接容器和封闭系统或二级容器或纸箱系统或旨在提供包装完整性的视觉指示的任何系统组合。在制造,分销和零售展示期间以合理的方式处理时,防篡改功能应设计成并保持完整。

(c)标签。 本部分涵盖的产品的每个零售包装都必须带有突出显示的声明,以便消费者能够了解包装的防篡改功能。 如果包装的防篡改功能被破坏或丢失,标签声明也必须放置在不受影响的位置。 如果为满足本节(b)段的要求而选择的防篡改特性是使用识别特征的特征,则该特征需要在标签声明中引用。 例如,带有收缩带的瓶子上的标签声明可能会说“为了您的保护,这个瓶子的颈部有一个印迹印章。”

(d)要求免除包装和标签要求。 制造商或包装商可以要求免除本节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豁免请求必须根据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10.30以公民请愿书的形式提交,并应在信封上明确标明为“豁免防篡改规则的请求。”请求免除豁免请求。 本节的要求必须包含与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211.132(d)中为OTC药物规定的产品相同的信息。

(e)产品须经批准的上市前批准申请。 对于符合本节规定的产品,经批准的上市前批准申请的持有人必须提交补充材料以提供包装变更,以符合本节(b)的要求,除非这些变化不影响容器的组成,扭矩 容器的密封性,或与内容物(盖衬里或内部容器)接触的封闭部件的组成,因为这些特征在批准的上市前批准申请中描述。 根据本段规定,任何补充上市前批准申请都必须包括足以证明这些变更不会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数据。

(f)生效日期。 受本节约束的每种产品都必须在下列日期符合本节的要求,除非产品的制造商或包装商已获得包装或标签要求的豁免:

(1)包装要求的初始生效日期。 (i)本节(b)段中的包装要求于1983年2月7日生效,用于在该日或之后零售包装的每种隐形眼镜溶液,但本节(b)段中对a的要求除外 独特的指标或进入障碍。

(ii)本节(b)段中的包装要求于1983年5月5日生效,用于制造隐形眼镜溶液的每片药片,并在该日期或之后进行零售包装。

(2)标签要求的初始生效日期。 本节(b)段要求进入的指标或障碍因设计而异,本节(c)段中对标签声明的要求于1983年5月5日生效,适用于本节规定的每种产品 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进行零售包装,但对于任何识别特征的特定标签的要求于1984年2月6日生效,对于本节所规定的每个受影响的产品,在该日期或之后进行零售包装。

(3)零售水平生效日期。 本节(b)段的防篡改包装要求于1984年2月6日生效,适用于本节规定的每个产品,该产品于5月5日之前在零售日或之后在零售层面进行销售。 ,1983年。这不包括本节(b)段中的要求,即进入的指标或障碍因设计而异。 1983年5月5日之后零售的包装产品必须符合法规的所有方面,而不考虑零售级别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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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20患者检查手套和外科医生的手套; 泄漏缺陷的样本计划和测试方法;掺假。

(a)目的。导致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流行及其在医疗保健方面的传播风险,已使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更加密切地关注质量控制。屏障设备,如外科医生的手套和患者检查手套(统称为医用手套),以减少艾滋病毒和其他血源性传染病传播的风险。疾病控制中心(CDC)建议医护人员戴上医用手套,以降低传播艾滋病毒和其他血源性传染病的风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医护人员在接触所有患者的血液或其他体液,粘膜或非接触性皮肤时应戴医用手套; 处理被血液或其他体液弄脏的物品或表面时; 以及进行静脉穿刺和其他血管通路手术时。除其他事项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医疗保健提供者戴医用手套,这表明标记为医用手套的装置声称是并且被证明是防止血液和液体携带病原体传播的有效屏障。因此,FDA通过这一规定,将患者检查和外科医生手套的掺假定义为确保安全有效设备的手段。医疗保健提供者戴医用手套的建议表明,标记为医用手套的装置声称是并且被证明是防止血液和液体携带病原体传播的有效屏障。因此,FDA通过这一规定,将患者检查和外科医生手套的掺假定义为确保安全有效设备的手段。医疗保健提供者戴医用手套的建议表明,标记为医用手套的装置声称是并且被证明是防止血液和液体携带病原体传播的有效屏障。因此,FDA通过这一规定,将患者检查和外科医生手套的掺假定义为确保安全有效设备的手段。

(1)有关患者检查手套的说明,请参阅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80.6250。但是,手指套不包括在本节(b)和(c)段的测试方法和样本计划中。

(2)有关外科医生手套的说明,请参阅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78.4460。

(b)(1)一般试验方法。就本部分而言,FDA对泄漏和视觉缺陷手套的分析将通过目视检查和漏水测试方法进行,使用1,000毫升(ml)水。

(i)检查的单位。每个医用手套将独立分析。当成对包装时,每个手套被单独考虑,并且将分析两个手套。

(ii)识别缺陷。对于该测试,缺陷包括根据本节(b)(3)测试时检测到的泄漏。泄漏定义为手套外部的水的外观。从手套中出现的水构成了防水屏障失效。其他缺陷包括眼泪,嵌入的异物,手套外部或内表面上的手套材料的挤出,融合在一起的手套,使得单独的手套分离是不可能的,手套彼此粘附并在分离时撕裂,或其他视觉可能影响屏障完整性的缺陷。

(iii)计算缺陷的因素。一个手套中的一个缺陷被计为一个缺陷。一副手套中两个手套的缺陷被视为两个缺陷。如果在一个手套中发现了本节(b)(1)(ii)中定义的多个缺陷,则将它们计为一个缺陷。在手套的前40毫米(mm)中观察到的视觉缺陷和泄漏不会被视为本部分的缺陷。

(2)泄漏试验材料。FDA认为以下是本次测试所需的最低材料:

(i)一个60毫米乘380毫米(透明)的塑料圆筒,一端有一个钩子,另一端刻有40毫米的标记(如果它可以容纳袖口直径和任何上面的水,则可以使用另一个尺寸的圆柱体。手套容量);

(ii)用维可牢尼龙搭扣或其他紧固材料制成的弹性捆扎带;

(iii)能够输送1,000毫升水的自动水分配装置或手动装置;

(iv)带有水平杆的支架,用于悬挂塑料管的钩端。水平支撑杆必须能够承受任何一次悬挂的手套总数的重量,例如,悬挂的五个手套将重约5千克(kg);

(v)能够测量两分钟间隔的计时器。

(3)视觉缺陷和泄漏测试程序。检查样本并根据需要识别代码/批号,大小和品牌。使用以下程序继续目视检查:

(i)视觉缺陷检查。小心地从包装纸盒,包装盒或包装中取出手套,检查手套是否有视觉缺陷。目视检查每个手套的缺陷。如本节(b)(1)(iii)段所述,在手套顶部40毫米处观察到的视觉缺陷不会被视为本部分的缺陷。视觉缺陷手套不需要进一步测试,但必须包括在样品计数的缺陷手套总数中。

(ii)泄漏测试装置。(A)在此过程中,确保手套外部保持干燥。通过将袖口末端带到40毫米标记处并用弹性捆扎带固定以将防水密封件固定到塑料填充管上。

(B)将1,000ml室温水(即20℃至30℃)加入填充管的开口端。水应该自由地进入手套。(对于一些较大尺寸的长袖外科医生的手套,水位可能只到达拇指的底部。使用一些较小的手套,水位可能会延伸到填充管的几英寸处。)

(iii)泄漏测试检查。加入水后立即检查手套是否漏水。不要挤手套; 仅使用最小的操作来伸展手指以检查是否有泄漏。可以将水滴吸干以确认泄漏。

(A)如果手套没有立即泄漏,请将手套/填充管组件竖直放置,并使用填充管开口端的线钩将组件垂直悬挂在水平杆上(转移时不要支撑填充的手套) )。

(B)在将水加入手套后2分钟进行第二次泄漏观察。仅使用手指的最小操作来检查泄漏。

(C)记录有缺陷的手套数量。

(c)抽样,检查,验收和掺假。在执行本节(b)段所述的泄漏和其他视觉缺陷测试时,FDA将收集和检查医用手套样品,并确定手套何时可接受,如(c)(1)至(c)段所述( c)本节(3)。

(1)样本计划。FDA将根据机构抽样计划从许多医用手套中收集样本。这些计划基于样本大小,样本检查水平以及国际标准组织标准ISO 2859“按属性检查的抽样程序”中的可接受质量水平(AQL)。

(2)样本量,检验水平和最小AQL。对于所有较大批量的1,200手或更少的手套,FDA将使用单一正常取样和多次正常取样。FDA将使用一般检验级别II来确定任何批量的样本量。如本节(c)(3)所示的表格所示,FDA认为1.5 AQL是外科医生手套可接受的最低质量水平,2.5 AQL是患者检查手套可接受的最低质量水平。

(3)掺假水平和接受/拒绝标准。当测试样品中发现的缺陷手套数量达到或超过外科医生手套的1.5 AQL或患者检查手套的2.5 AQL时,FDA认为许多医用手套会被掺假。这些接受和拒绝编号在本节(c)(3)之后的表格中标明如下:

接受/拒绝外科医生手套1.5 AQL的标准

批量 样品 样本量 号码已审核 号码有缺陷
接受 拒绝
8到90岁 单个样品 8 0 1
91至280 单个样品 32 1 2
281至500 单个样品 50 2 3
501至1,200 单个样品 80 3 4
1,201至3,200 第一 32 32 - 4
第二 32 64 1
第三 32 96 2 6
第四 32 128 3 7
第五 32 160 5 8
第六 32 192 7 9
第七 32 224 9 10
3,201至10,000 第一 50 50 0 4
第二 50 100 1 6
第三 50 150 3 8
第四 50 200 5 10
第五 50 250 7 11
第六 50 300 10 12
第七 50 350 13 14
10,001至35,000 第一 80 80 0 5
第二 80 160 3 8
第三 80 240 6 10
第四 80 320 8 13
第五 80 400 11 15
第六 80 480 14 17
第七 80 560 18 19
35000 第一 125 125 1 7
第二 125 250 4 10
第三 125 375 8 13
第四 125 500 12 17
第五 125 625 17 20
第六 125 750 21 23
第七 125 875 25 26

接受/拒绝患者检查手套2.5 AQL的标准

批量 样品 样本量 号码已审核 号码有缺陷
接受 拒绝
5到50 单个样品 5 0 1
51至150 单个样品 20 1 2
151至280 单个样品 32 2 3
281至500 单个样品 50 3 4
501至1,200 单个样品 80 5 6
1,201至3,200 第一 32 32 0 4
第二 32 64 1 6
第三 32 96 3 8
第四 32 128 5 10
第五 32 160 7 11
第六 32 192 10 12
第七 32 224 13 14
3,201至10,000 第一 50 50 0 5
第二 50 100 3 8
第三 50 150 6 10
第四 50 200 8 13
第五 50 250 11 15
第六 50 300 14 17
第七 50 350 18 19
10,001至35,000 第一 80 80 1 7
第二 80 160 4 10
第三 80 240 8 13
第四 80 320 12 17
第五 80 400 17 20
第六 80 480 21 23
第七 80 560 25 26
35,000及以上 第一 125 125 2 9
第二 125 250 7 14
第三 125 375 13 19
第四 125 500 19 25
第五 125 625 25 29
第六 125 750 31 33
第七 125 875 37 38

(d)遵守情况。使用本节(b)和(c)段中的程序对许多手套进行取样,测试和拒绝,被视为在该法案第501(c)节的含义内掺假。

(1)拘留和扣押。根据该法案第501(c)条掺假的许多手套受到行政和司法诉讼,例如拘留进口产品和扣押国内产品。

(2)修复。FDA可以授权产品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表尝试修复,即遵守该法案,许多或部分在进口时被扣留的外国手套,或许多或部分批次缉获的国产手套。

(i)修改抽样,检查和验收。如果FDA批准对大量或部分掺假手套进行修复,则必须由独立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以确认修复过的手套是否符合AQL。必须遵循以下严格的抽样计划,如ISO 2859“按属性检验的抽样程序:”中所述。

(A)一般检查二级,

(B)加强检查的单一抽样计划,

(C)外科医生手套的1.5 AQL,和

(D)2.5 AQL用于患者检查手套。

(ii)修复手套的掺假水平和验收标准。(A)FDA认为根据本节(d)(2)(i)段进行修复的大量或部分掺假手套在被测样品中发现有缺陷的手套数量时是可以接受的对于经过修复的外科医生手套或患者检查手套,不超过本节(d)(2)(ii)(B)相应表格中的验收编号。

(B)当测试样品中发现的有缺陷的手套数量达到或超过下一段表格中适用的拒收数量时,FDA认为经修复的医用手套批次属于该法案第501(c)节所指的掺假( d)本节的(2)(ii)(B):

接受/拒绝修复外科医生手套1.5 AQL的标准

批量 样品 样本量 号码有缺陷
接受 拒绝
13至90岁 单个样品 13 0 1
91至500 单个样品 50 1 2
501至1,200 单个样品 80 2 3
1,201至3,200 单个样品 125 3 4
3,201至10,000 单个样品 200 5 6
10,001至35,000 单个样品 315 8 9
35,000及以上 单个样品 500 12 13

接受/拒绝修复的患者检查手套2.5 AQL的标准

批量 样品 样本量 号码有缺陷
接受 拒绝
8到50岁 单个样品 8 0 1
51至280 单个样品 32 1 2
281至500 单个样品 50 2 3
501至1,200 单个样品 80 3 4
1,201至3,200 单个样品 125 5 6
3,201至10,000 单个样品 200 8 9
10,001至35,000 单个样品 315 12 13
35,000及以上 单个样品 500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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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 子部分C-管理实践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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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800.55行政拘留。

(a)一般。本节规定了扣留被认为是掺假或贴错标签的人用医疗器械的程序。行政拘留旨在通过防止在可能掺假或贴错标签的检查过程中遇到的设备的分发或使用来保护公众,直到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有时间考虑应对设备采取何种行动,以及如果合适,采取法律行动。除非经本节(h)段授权,否则FDA拘留的设备在扣留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移动,更改或篡改,直至FDA根据第(j)段终止扣留令。 )本节或拘留期限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

(b)下令拘留的标准。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法案)第704节进行检查时,授权的FDA代表有理由相信某个设备,如下所述,可以按照本节的规定对设备进行行政拘留。该法案第201(h)条是掺假或贴错标签的。

(c)拘留期。拘留期限应在拘留令发布后不超过20个日历日的合理期限内,除非设备所在地区的FDA地区主管确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扣押设备,实施拘留诉讼程序,或评估法律诉讼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地区主任可以授权拘留10个日历日。可以在发出拘留令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订购额外的10个日历日的拘留期。整个拘留期不得超过30个日历日,除非根据本节(g)(6)延长拘留期限。根据本节(j)段,FDA授权代表可以

(d)签发拘留令。(1)扣留令应以羁押通知的形式以书面形式签发,由授权的FDA代表签字,该代表有理由相信该装置是掺假或贴错标签的,并发给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人。设备所在地的电荷。如果设备的所有者或用户与设备被扣留地点的所有者,操作员或代理人不同,则如果所有者的设备,则应向设备的所有者或用户提供扣留令的副本。或者用户的身份可以很容易地确定。

(2)如果订购了车辆或其他承运人的设备扣留,则应向记录的托运人和车辆所有人或其他承运人提供扣留令的副本,如果他们的身份可以很容易确定的话。

(3)扣留令应包括以下信息:

(i)声明订单中指明的设备在所示期间内被扣留;

㈡关于拘留理由的简要一般性陈述;

(iii)设备的位置;

(iv)声明在未经FDA授权代表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在此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移动,更改或篡改这些设备,除非本节(h)段允许;

v确定被拘留的装置;

(vi)拘留令编号;

(七)拘留令的日期和时间;

(八)拘留期限;

(ix)该法案第304(g)条及本条(g)(1)和(2)段的案文;

(x)声明任何关于拘留令上诉的非正式听证会应作为本章第16部分的监管听证会进行,本节(g)(3)所述的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和

(xi)FDA地区办事处的地点和电话号码以及FDA地区主任的姓名。

(e)批准拘留令。在签发之前,拘留令应由设备所在地区的FDA地区主管批准。如果事先获得书面批准,则应事先获得口服批准,并尽快通过FDA书面备忘录予以确认。

(f)标记或标记被扣留的装置。根据本节(d)段发出扣留令的FDA代表应使用包含以下信息的FDA官方标签标记或标记设备:

(1)声明该装置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334(g))第304(g)节被美国政府扣留。

(2)声明未经授权的FDA代表的书面许可,在未经本节(h)段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所示期间内以任何方式使用,移动,更改或篡改设备。

(3)声明违反拘留令或删除或更改标签可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有(该法第303条,21 USC 333)。

(4)拘留令号码,拘留令的日期和时间,拘留期限以及签发拘留令的FDA代表的姓名。

(g)上诉拘留令。(1)如果被扣押,有权要求使用该设备的人可以对拘留令提出上诉。任何上诉应在收到拘留令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备所在地区的FDA地区主管。如果上诉包括根据法案第201(x)条的规定提出的非正式听证请求,上诉人应要求在提出上诉后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更晚的日期,不得晚于收到拘留令后的20个日历日。

(2)扣留令的上诉人须述明上诉人在被扣留装置内的所有权或专有权益。如果被拘留的设备位于上诉人拥有或经营的营业所以外的地方,则上诉人应包括证明上诉人有权在扣押后索取设备的文件。

(3)任何关于拘留令上诉的非正式听证会应按照本章第16部分的规定作为监管听证会进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节(d)段下的扣留令,而不是根据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16.22(a)发出的通知,提供了根据本节进行听证的机会通知,并且是监管听证会行政记录的一部分。根据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16.80(a)。

(ii)根据本节提出的听证请求应发送给FDA区主任。

(iii)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16.24(e)的最后一句,指出听证会可能不需要在收到听证请求后不到2个工作日举行,不适用于听证会根据这一节。

(iv)本节(g)(4)段而不是本章第16.42(a)段描述了FDA员工,即法规事务办公室计划主任或FDA地区主任高级的其他FDA官员,根据本节主持听证会。

(4)关于拘留令上诉的监管听证会的主持官员,也应决定上诉,应为监管事务计划主任办公室或FDA地区主任的另一位FDA高级官员,医疗器械FDA认证总则暨法规21 CFR PART 16.42允许(a)本章主持听证会。

(5)如果上诉人要求进行监管听证并要求在提出上诉后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则会议主持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作出确认或撤销拘留的决定。

(6)如果上诉人要求进行监管听证,并要求在提出上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但不迟于收到拘留令后的20个日历日内举行听证会,则会议主持人应在FDA和上诉人约定的日期举行听证会。会议主持人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确认或撤销拘留。即使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期限超出了原本适用的20个日历日或30个日历日的拘留期,拘留期也延长到决定之日。

(7)如果上诉人对拘留令提出上诉但没有要求进行监管听证会,则会议主持人应在提出上诉后5个工作日内就上诉确认或撤销拘留作出决定。

(8)如果主持官员确认拘留令,则该设备继续被拘留,直至FDA根据本节(j)段终止拘留或拘留期限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

(9)如果主持人撤销拘留令,FDA应根据本节(j)的规定终止拘留。

(h)(1)被拘留装置的移动。除本段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将被扣留的设备移至其被命令扣留的地方之内或之外,直至FDA根据本节(j)段终止拘留或拘留期限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

(2)如果被扣留的设备不是最终形式的装运,制造商可以在被扣留的企业内移动它们,以完成将其置于最终形式所需的工作。一旦移动设备为此目的,负责其移动的个人应口头通知发出拘留令的FDA代表或其他负责的地区办公室官员移动设备。一旦设备被置于最终形式,它们应与其他设备隔离,负责其移动的个人应口头通知发出拘留令的FDA代表或其他负责的地区办事处官员他们的新地点。未经FDA批准,最终形式的设备不得进一步移动。

(3)签发拘留令的FDA代表或其他负责的地区办事处官员可以书面批准被拘留设备的移动,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i)防止干扰企业的运营或对设备的伤害。

(ii)销毁这些装置。

(iii)使设备符合要求。

(iv)出于拘留令的FDA代表或其他负责的地区办事处官员认为适用于此案的任何其他目的。

(4)如果FDA代表根据本节(h)(3)的规定批准扣留设备的移动,则被扣留的设备应与其他设备隔离,并且负责其移动的人应立即口头通知批准该设备的官员。设备或其他负责的FDA地区办事处官员移动被拘留设备的新位置。

(5)除非获得通知或批准本段所述装置移动的FDA代表另有许可,否则所需的标签应在移动期间和移动后随设备一起使用,并应保留在设备中,直至FDA终止扣留或拘留期限到期,以先发生者为准。

(i)涉及掺假或贴错标签的设备的行为。如果FDA确定被扣留的设备(包括任何已经被置于最终形式的设备)被掺假或贴错标签,或两者兼而有之,它可能会对设备或负责的个人或两者发起法律诉讼,或要求销毁设备或否则符合FDA监督下的行为。

(j)终止拘留。如果FDA决定终止拘留或拘留期限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授权终止拘留的FDA代表将发出拘留终止通知,将该设备释放给收到原始拘留令的任何人或该人的代表。删除或以书面形式授权删除所需的标签或标签。

(k)记录保存要求。本段要求的记录应根据要求提供给FDA审查和复制。FDA根据本款要求获取记录的任何请求均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出,并应说明请求的理由或目的,并应在可行的最大范围内确定获取的记录中所寻求的信息或信息类型。请求。

(2)根据本款规定的记录,应在发出扣留令后或FDA指示的其他较短期限内保持最长2年。当FDA终止拘留或拘留期到期时(以先发生者为准),FDA将通知本段要求的所有人保留有关该拘留的记录,是否需要在2年或更短的剩余时间内进一步记录保管。如果机构确定设备没有掺假或贴错标签或者记录保存对于保护公众健康不是必要的,FDA通常不会要求进一步记录保存,除非本章其他规定要求记录(例如,良好生产规范法规)在本章的第820部分)。